近年来,城市电梯数量快速增长,电梯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案例也频频出现。一部电梯的责任链条涉及生产者、使用者、管理者以及维保单位等,事故发生后各方往往推诿扯皮,让受害者索赔无门。电梯出现事故,到底该找谁?昨日,相关人士进行了调查。
现状
民事赔偿协商解决为主
据长沙装修网了解,截至今年1月,长沙的电(扶)梯已多达6.3万多台,并且还以平均每年20%左右的速度递增。各类电梯事故也随之而来,2016年,质监部门共处置电梯困人事件2662起,解救被困乘客6679人。
电梯事故中,遭遇人身伤害,找谁索赔呢?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说,乘客不存在过错的,发生事故直接责任人应该是电梯管理人,如物业、商场等。如果电梯公司有责任的,可以一并追责。
李健律师说,电梯事故责任首先是民事赔偿,往往由当事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才诉诸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更少。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监管人员的责任,但从实际运作看,电梯事故对监管人员更多是行政问责,刑事处罚并不多见,“除非是重大事故”。
判例
电梯生产厂家担责八成
据长沙装修网获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人士找到了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的一个案例。
据公开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5月9日上午9时54分,卢廷芳等17人在祥源国际大厦商务办公楼参加美特康经营部保健课讲座后乘坐电梯,电梯发生溜底事故,造成包括卢廷芳在内的8人不同程度受伤。
受害人卢廷芳等将美特康经营部的经营者葛志明、东莞市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连云港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富士电梯公司、钰鑫物业公司、葛志明的过错程度,确定葛志明、钰鑫物业公司、富士电梯公司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1:8。
当然,在不同案件中,各方的责任根据具体情况而不同,如果被害人有过失,也会承担一定责任。
法规
物业公司一般是首要责任人
据长沙装修网了解,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各方职责进行了详细划分。该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对于住宅电梯,全体业主是电梯的产权共有人。现实中,往往是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应当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是电梯管理的首要责任人。
长沙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住宅电梯一旦出现故障,居民首先要找物业公司,如果涉及电梯制造等问题,则由物业公司再跟其他单位协调。因为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中有相当的比重属于电梯管理一项,物业公司就应该行使职责并承担责任。
“其实,谁负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对受害者来说,意义不大。”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桂枝建议,受害人可找直接关系方物业或商场全部赔偿,再由他们去找其他各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