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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定金退了两次都没成功 律师:装饰公司应全额退款

来自:红网日期:2015-08-29 10:32:36
消费者在签订意向合同时,时常遭遇“定金”、“订金”不分的问题,而长沙刘女士在向某装饰公司预交了500块装修定金,并明确注明“不满意无条件退款”后,仍然遭遇了一些退款的小难题。那么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呢?随长沙装修网小编往下看!

8月21日,刘女士向红网消费维权频道发帖反映,随后经红网记者与该装饰公司取得联系后,对方回应将尽快退还预定金。

500元定金退了两次都没成功

刘女士称,该装饰公司多次打电话,说公司正在搞一个样板房的优惠活动。今年3月22日,刘女士和丈夫来到该装饰公司咨询相关装修事宜,一位殷姓设计师负责接待。

“那天聊了三四个小时,后面就交了五百块的定金,上面注明了可以退的。”刘女士称,考虑到房子要年底交房,明年才能装修,在交预付定金时,特别注明了“后期不满意无条件退款”等信息。

直到8月9日,刘女士和丈夫再次来到装饰公司。“他们说要先付30%的工程款,否则就没有样板房名额了。”刘女士认为设计师没有上门量房,并且没有出具专门的CAD设计图,直接付装修款不符合合同流程。

“没办法谈破了。”刘女士要求装饰公司退还定金,可当天因为公司财务已经下班,双方约定改天再退。8月17日,刘女士再次上门要求退款,却因为设计师不在,退款又一次没有成功。

“设计师后来发了个短信给我,说我老公说的不要了。”刘女士很疑惑,“注明可退的定金难道不给退还?”于是刘女士在红网消费维权频道上发帖反映。

8月26日下午,红网记者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与殷姓设计师取得联系,对方明确回应将尽快退还500元预定金。

律师:装饰公司应全额退款

究竟消费者在和商家签订意向合同或交付定金时,应该有怎样的考量?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张桂枝律师指出,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买卖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为“定金”时,可以享受定金罚则,即如果商家与消费者明确将已支付的款项约定为“定金”的,在消费者拒绝订立合同时,商家有权不退还该笔款项。

张桂枝表示,从刘女士的事例来看,商家与消费者将消费者已支付的款项约定为“预定金”。根据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法的规定,消费者已支付的“预定金”由于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不应该被视为“定金”,也不应该享受定金罚则。因此,若商家不予退还该笔款项的,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同时,在商家以收据形式出具给消费者的单据上,明确约定“如客户后期不满意,无条件退款。”则商家理应在客户要求时,将已经收的款项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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