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沙市住建委”)公布了《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果你有意见,可以在2016年11月25日前,通过发送邮件(357118665@qq.com)或者是信函的形式(寄至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中路248号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法规科(邮编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字样。)表达想法。
据长沙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保护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主要是根据住建部和工商总局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结合近年来长沙市商品房交易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长沙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开发企业及购房者权益草拟而成的。
那么,《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意见简称“新版合同文本”)与旧版的相比有哪些区别和变化?通过比较,长沙装修网发现,最明显的是,长沙购房合同旧版本条款为25条,新版合同文本条款为26条。其中,主要不同的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12大方面:
变化一:商品房交付条件新增《房地产勘测报告书》
新版合同文本中,对商品房交付条件进行完善,如商品房交付条件新增加了“已经长沙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勘测报告书》”。
此外,“已经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则进一步明确需要“取得长沙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变化二: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条件提高
新版合同文本,明确了商品房交付时基础设备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应达到的标准。此外,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比如小区内绿地率、规划的车位、车库、医疗卫生机构、幼儿园、学校等等双方须明确约定时间内达到相关约定条件。
变化三:明确可查验合格再交房
新版合同文本,增加了购房人有权对商品房查验的相关约定。出卖人在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变化四:逾期交付需计算利息
新版合同文本中,若出卖人逾期交付,买受人不仅有权解除合同,而且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变化五:明确面积差异处理办法
新版合同文本中,新增了第十二条的面积差异处理,对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分别作出详细约定。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
变化六:房屋质量问题获赔标准明确
新版合同文本中,强调了若商品房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新增加例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变化七:房屋保修责任期限确定
新版合同文本中,已明确了房屋保修责任的期限。如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5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变化八: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新增了约定
新版合同文本中,明确了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前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变化九:增加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
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买受人又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权利义务关系。
变化十:“一房多卖”可获赔
新版合同文本中,细化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内容,对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的,如因出卖人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办理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或发生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不低于本合同总价款一倍的赔偿金,并有权退房。
变化十一: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送达
新版合同文本中,新增加了送达条款。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等方式送达对方。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约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变化十二:开发商须对业主信息保密
新版合同文本中,新增了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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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新购房合同征求意见,开发商须对业主信息保密
买了房才发现房子被开发商抵押了,说好的幼儿园迟迟不见动工,签了合同后莫名接到各种装修公司电话……
这些房地产交易市场乱象,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正在征求意见的长沙新版购房合同,为这些乱象制定了相应对策。
对大多数拿一辈子积蓄买房的普通市民来说,大家期待的,是这些乱象能从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得到根除。
10月25日,长沙市住建委公布《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长沙装修网了解,经梳理发现,长沙旧版购房合同条款为25条,新版购房合同条款为26条。在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如合同示范文本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明确出卖人的保修责任和最低保修期限,细化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新合同文本对房屋出卖人的销售和使用承诺做出了详细规定,规避开发商“一房多卖”和“司法查封”现象。如因出卖人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办理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或发生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不低于本合同总价款一倍的赔偿金,并有权退房。
另外,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买卖双方对合同重要事项作出承诺和告知。一个亮点是新增加了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长沙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版合同文本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引导买卖双方自行约定,避免引发纠纷。细化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
新版购房合同八大变化
《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和旧版本有哪些不同?长沙装修网梳理了新合同文本的八大主要变化。
新增交付条件
新版合同文本中,对商品房交付条件做了完善,比如除了要求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外,交付条件还增加了“已经长沙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勘测报告书》”。
开发商不得设验房条件
出卖人在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说好的配套设施不能拖
新版合同文本明确了商品房交付时基础设备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应达到的标准。
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比如小区内绿地率,规划的车位、车库,医疗卫生机构,幼儿园,学校等双方须明确约定时间内达到相关约定条件。
规划和设计变更需告知
新版合同文本对开发商规划和设计变更作出约束,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增加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
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买受人又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新版合同文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面积差异处理
新版合同文本第十二条的面积差异处理,对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分别作出详细约定。
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
“一房多卖”可要求赔钱
新版合同文本细化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一房多卖”、质量问题等加大了惩戒力度,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内容。
对存在“一房多卖”、“司法查封”的,如因出卖人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办理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或发生权属纠纷或其他纠纷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不低于本合同总价款一倍的赔偿金,并有权退房。
业主信息要保密
新版合同文本增加了买受人信息保护条
款。明确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提意见渠道
社会各界可在2016年11月2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形式提出意见: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357118665@qq.com2.通过信函形式将意见寄至: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中路248号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法规科(邮编100835)。
案例
买了十几年的车库早被开发商抵押了
“法院不贴出拍卖通知,我们还不知道买了十几年的车库竟被开发商抵押了。”10月26日,长沙颐美园小区多位业主称,开发商当年在告之他们无法给车库办理产权证的情况下,出售了车库和车位,但事后却私自将办理完产权证的车库和车位抵押给银行贷款。
26日下午,长沙装修网了解到,在颐美园小区5栋一楼外墙,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的一份《评估、拍卖通知》显示,该院在执行原告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湖南富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中,应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富通公司位于颐美园的若干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包括富通公司所抵押的位于颐美园5栋1层的房屋16套,1栋的车库12套。
“看到法院通知我们才知道车库产权被抵押了。”5栋业主邹先生说,2001年入住后,几乎所有车库和车位都被开发商陆续出售,而在看到法院通知后,他们通过不同渠道才得知,小区不少车库已被抵押给银行且已查封,而2栋一楼车库和地下停车场虽然没有办理抵押,但也全部被查封。
相关媒体仔细阅读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车库购买合同发现,除了合同中有不甚明显的“车库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条款外,双方签订的车库购买合同均按面积计算,且价格明显偏高。
“当时房屋价格只有每平米3千多元,而车库的价格为每平米4千多元。”邹先生与诸多业主证实,购买车库时,他们对只有使用权也提出了疑问,但开发商解释称一楼车库为架空层,而地下停车场为人防工程,按规定均不能办理产权证,但并不影响业主的实际使用。
由于十几年一直没有争议,业主对此并未关心,但近日突然看到法院通知后,他们才慌了神,而通过进一步打听,开发商私自办理产权并抵押的信息也得到进一步确认。
“房产和银行方面都答复说车库和地下停车场办理了产权证。”业主王女士说,10月25日他们分组去相关部门咨询,才知道开发商早就私自办理了车库和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并进行了质押。
“现在根本找不到开发商。”业主称,连续几天,购买车库的业主都在想办法找小区开发商,却发现根本无处寻人。
住建委出台新版《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变化多达十余处
商品房交付时需供水供电供气
对于购房者来说,付完首付款,签订了购房合同,就标志着这套房子正式属于你了,因此购房合同的签订显得尤为重要。昨日从市住建委获悉,《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已在其官网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相关媒体梳理发现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共有约十余处新的变化。结合部分广厦热线曾接到的购房纠纷,对照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内容进行了梳理。扫描文末二维码查看新旧版本的差别,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6年11月25日前提出意见。
商品房交付条件更标准规范
【纠纷案例】去年年底,业主林先生按交房日期前往楼盘收房时却发现,小区内不仅绿化和内部道路还未建设完工,连屋内都没有供水供电。林先生担心房屋会有其他质量问题,要求进行验房。开发商却要求他签署收房文件并缴纳物业管理费之后,才能验房。
【合同变化】对比新旧两版合同文本,发现其中诸多不同之处。旧版条款为25条,新版合同文本条款为26条。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提高了商品房交付条件,约定商品房交付时,不仅需要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并提供《住宅质量保障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还应当已经取得《房地产勘测报告书》。同时,房屋在交付时,需正式供水、供电、供气,还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小区内绿化建设、车位车库、幼儿园、学校的交付使用时间。
另外,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在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新增“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
【纠纷案例】业主陈女士上午签完购房合同,下午接到家装公司、建材卖场的电话,询问陈女士是否有装修需求。不久之后,二手房中介的电话也成天骚扰陈女士,让她倍感烦恼。
【合同变化】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中,专门新增一项“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细化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纠纷案例】物业公司对临时停车位进行收费;或利用公共空间,悬挂广告牌,取得广告费用收入;物业公司利用物业服务用房进行经营活动,或进行出租……广厦热线经常接到业主咨询,物业公司获取这些收益应归谁所有?这就关乎公共空间的所有权属问题。
【合同变化】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明确约定。明确了业主对于建筑物公共部分的共有权利。明确通道、楼梯、大堂、避难层、设备层、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占有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等部位,归业主共有。
此外,根据新版合同规定,若出卖人逾期交付,买受人不仅有权解除合同,而且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